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解释权在学院资产处。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出资购置和划拨、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接受捐赠,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或使用的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二)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学院所有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含标本、模型)、图书档案(含资料、数字图书、音像制品)、家具、用具、装具等。
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资产实行从形成到处置的全程管理。
第七条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资产处),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处长由学院聘任。资产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账、统计汇总、绩效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帐,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账,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 组织除学院流动资产外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论证和评估,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五)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国有资产共享机制。
(六)根据学院授权组织办理学院重大资产的配置、调拨、处置的具体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学院在册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资产管理。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上级部门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及信息。
第九条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类别划分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归口资产的管理,各单位指定资产管理员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主要设备的归口单位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与资产处处进行帐物核对。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与图书相关的纸质及电子资料、软件的具体管理。
(四)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负责学院接受的捐赠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五)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各种教学、行政管理软件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六)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维修、维护、检测的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学楼、实训基地、锅炉房、食堂等教学及服务的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的管理工作;负责课桌椅、办公及生活服务家具的管理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七)各专业系部负责本系部的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的管理及维修管理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八)安全处负责学院消防设施、安保设施及相关设备的维修、维护、检测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九)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教学、办公设备的管理及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使用部门负责其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主要职责:
(一)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及实验记录档案,负责特种设备的检验与维护工作。
(三)选派业务熟、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定期清查本单位国有资产,单位负责人换届或离任时,应清查本部门固定资产,重新核定资产管理人。
(五)合理规划配置本单位国有资产,根据需要做好资产购置的初步论证、购置申请等相关工作,避免资产的重复购置。
(六)负责本部门新购设备的采购验收、登记工作,落实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七)、负责定期对资产管理员及使用人进行爱护资产、节约使用和安全操作的培训。
(八)负责本单位使用设备的维修、维护、报废处理的申报和技术鉴定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院属各部门、单位应设定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资产帐、卡、物的具体管理,负责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帐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的资产购置或报废申请、资产使用监督,资产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的记录保管及存档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设备报废处理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资产特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
(二)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工作,爱护资产。
(三)做好资产的使用记录,配合学院做好各项资产的统计、清查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撤销登记。学院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均须向国有资产处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详细产权登记程序见《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新设立、撤销或分立、合并、改制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需在批准后15日内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自制和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资产,占用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十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处协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因拆迁、出售等原因发生减值,或因新增建筑发生增值,由后勤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资产处依据处置意见,办理产权登记、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根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资产登记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学的需要,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由学院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无账面原值的资产对外投资时,由国有资产部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学院相关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学院资产出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学院招标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招租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采取资产评审或评估的办法确定。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由学院委托院属资产隶属单位按市场价格出租,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均需在资产处备案。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短期出租、出借资产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价值在50万元之内)的资产,由学院委托院属资产隶属单位按市场价格出租,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均需在资产处备案。超过50万元必须由学院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经在资产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进行校内调剂;对外捐赠或调出的资产,须先经学院批准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资产处是代表学院唯一具有资产处置权的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如有需要处置的资产,须先向资产处提出处置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在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备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上级主管备案;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学院党委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以处置。
第二十七条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及对外捐赠,学院应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车辆、家具及仪器设备的处置办法详见《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另行起草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应用好、管好学院资产,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院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或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其它非客观原因致使学院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致使学院资产大量流失或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学院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