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单位及所有师生员工。
第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帐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界定
第五条 学院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购买、协作、合作和校外单位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亦在此管理范围内。
(二)专有技术权(非专利技术):学院作为发明人,由学院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为学院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院)。
(三)商标权: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学院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主要包括:
1. 校名、校标、学院重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院有声望的单位、人物名称及代表物;
2. 学院及所属单位或机构拥有的注册商标。
(四)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院为著作权人,学院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五)土地使用权:学院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院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学院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七)商誉:学院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
第六条 学院外购和自创形成的、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院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院。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无形资产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资产处是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学院无形资产的评估,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3.负责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帐;
4.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参与学院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6.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管理。
7、参与学院无形资产的界定。
第九条 学院无形资产根据其类别划分归口管理部门:
1. 科研处负责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2. 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校名、校标、学院标识、学院有声望的单位、人物名称及代表物和重大活动标识等商标权和商誉的管理。
3. 财务处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
4. 资产处负责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无形资产的管理。
5. 根据特许的内容和类别,由相关部门、单位归口管理。
6. 校属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协助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 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2. 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帐;
3. 组织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4. 审核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的使用申请;
5.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6. 参与学院使用无形资产评估、使用、转让、投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使用人)主要职责:
1. 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2. 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帐;
3. 提出处置申请;
4. 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四章 无形资产计价
第十二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在涉及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经营投资等行为时需要进行计价。
第十三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价:
1. 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它相关支出。
2. 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3. 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它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4.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5. 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6. 其他形式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能够确定资产价值的,以支出凭证为准;不能确定的以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值为准。
第五章 增加与处置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增加是指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六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成果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院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资产处代表学院行使无形资产的处置权,任何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程序
1. 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报告,经所在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资产处提出处置申请。
2. 资产处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 处置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主管领导审批; 50-15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审批;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报学院党委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办法详由学院科研处制定《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使用学院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授权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应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依法合理使用相关无形资产。任何未经学院授权的单位、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章 清查、报告与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或抽查。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及时合理调配;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或个人应按学院要求,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清查,对无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报告无形资产损失事件。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使用部门、机构或个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提出对无形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的申请:
1. 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已不具备为学院创造效益的能力。
2. 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3. 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评估后确认不能为学院带来预期利益的无形资产,学院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注销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帐,确保帐帐、帐物相符。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院属各单位及师生员工都有监督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的权力,对侵害学院无形资产权益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学院无形资产在形成和转化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侵害学院无形资产权益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院属各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学院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理;非法使用或侵占学院无形资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 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者。
2.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无形资产没有认真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3. 未按照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 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
2015-04-22 14:32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发明人经过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从而得到法律保护的对某一产品的设计、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序等拥有的专门权利。
(二)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是指专利权未经申请的没有公开的专门技术、工艺规程、经验和产品设计等。非专利技术因为未经法定机关按法律程序批准和认可,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三)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者将某类指定的产品或商品上使用的特定名称或图案即商标,依法注册登记后,取得的受法律保护的独家使用权利。商标是用来辨认特定商品和劳务的标记,代表着企业的一种信誉,从而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可依法延长。
(四)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即精神权利(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财产权利)。前者指作品署名、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唱片、摄制影片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五)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某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在一定时期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国家和集体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企业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划拨取得、外购取得、投资者投入取得等。
(六)特许权
特许权,又称特许经营权、专营权,是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秘密技术等权利。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