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克拉玛依资产管理处

规章制度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15年11月02日 00:00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率,逐步建立基础设施使用的有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设施指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属于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的所有房产资源(含家属住宅中产权属于学院的成套单元房、平房及学院出资租赁的各类型房屋资源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所有在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具有使用权属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房产资源,其产权和使用权均属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按照“统筹规划、兼顾全局、支持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各类公有房产实行管理。

第五条 学院基础设施实行两级管理制度。资产处代表学院负责对学院基础设施的建账、核资、监督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学院后勤处负责实物的安全使用、维护维修、设备检测检修、分配调整、外租收费等工作,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分配,满足教学使用要求。

第二章 分类与核定

第六条 学院基础设施分为机关办公基础设施、系部教学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四种类型。

1、机关办公用基础设施即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单位为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必需的设施。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库房、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用房及附属设施等。该类用房是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结构、工作性质等核定。

2、教学系部用于办公、科研和教学的各类基础设施。该类设施根据各系部人员编制数;实验室、实训室的需求规模而建,原则上各专业系部相对独立。学院可按需要作调整。

3、公共设施。是指各类公共教室、体育馆、图书馆、室外运动场、学术交流中心、学生食堂、后勤服务中心、各类球场、校园景观道路、学员公寓、锅炉房、换热站、学生活动中心、学生生活服务中心、教师公寓等为师生员工服务的设施。此类设施服务于全校师生员工,经资产处核实后,由后勤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6、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地面上房屋资源不能满足需求时,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后勤处根据各单位需求调配使用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管理原则为“按需配备,有偿使用”。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有房产。对擅自占用公有房产且未按学院限期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并赔偿学院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严禁各单位将非经营性公有房产擅自出租或变相出租给学院内、外其它单位,严禁将学院公有房产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学院除收回涉及的房产和所得收益外,还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学院所属产权范围内的地面和平台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所用房屋格局,不得擅自占有公用空间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对擅自实施以上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学院限期内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确需新建或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改建,必须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无论建设资金来源,新增面积的产权归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一条 各单位之间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互换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间编号、使用方向等。学院有权收回闲置半年及以上或违规使用的公有房产。

第十二条 因机构、人员增减、学科发展等原因增加用房面积的单位,需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应标准增减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在学院的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单位名称、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须报国有资产处批准。未经批准的应予以拆除,并在限期内按学院要求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和对学院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时应向所在单位退还原工作用房。返聘人员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调剂。

第四章 房产使用收费

第十五条 鉴于学院学生食堂采用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学生食堂外包需要收取适当费用,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招标,按照招标合同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为满足学生生活需求。需要把少量的基础设施转化为经营性用房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招标,按照招标合同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对利用各类教学用房、体育场馆、公共会议室、会堂等承办各种收费培训班或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体育场馆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公共会议室、会堂等由院办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因外租、外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需要单独收费的,必须由学院审批后方可以按照财务程序收费。

第十九条 学院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资产处配合相关部门、后勤处等部门办理楼宇和外场配套的移交手续。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将钥匙交到后勤处,迁入单位需办理使用手续并领取钥匙。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后勤处依据本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公有房产制定管理细则:制定学院基础设施维修管理办法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和学院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

2015年11月2日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