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谁管理(使用)谁维修(含检测或送专业机构检测)”的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使用人)、厂(商)或定点维修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的技术咨询、鉴定、指导、实施指导和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关于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督查使用单位按上述管理制度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仪器进行维护。
(二)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档案,逐步实行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实施、检验技术档案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三)稳步推进仪器设备维修的社会化,定期引进仪器设备的定点维修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仪器设备维修的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与指导。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责任范围
总务处负责学院基础设施维修与维护(检测)包含以下内容:
产权归属学院的公共用房:包含教学楼、实训基地、学生宿舍楼(学员公寓)、图书馆、体育馆、学生食堂、洗衣房、锅炉房、热交换站、室外运动场、后勤中心等基础设施。
产权归属学院的基础设施附属设备:空调、电梯、供暖设施、冷热水供应设施、供电设施、排水设施、门窗等。
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专项设备及仪器:锅炉房设备仪器、食堂设备仪器、供热站设备仪器、开水房等
景观、道路:学院道路、绿化设施、景观湖相关设备等
家具:学生课桌椅、宿舍家具、食堂家具、公共场所家具、窗帘等。
车辆:产权归属学院的所有车辆。
(二)、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设备仪器、多媒体教学设备、学生公共机房、语音室设备、会议室设备、广播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三)、保卫处负责消防设备仪器、监控设备仪器的维修与维护。
(四)、各专业教学系部负责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实验室、实训室的教学仪器、家具的维修与维护。
(五)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的设备仪器及家具的维修与维护。
第六条 使用单位是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日常管理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落实责任。
(二)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申报、执行或监督执行、验收、维修记录。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及维护知识,负责对报修仪器设备的初检,确定维修范围;对于在校内不能维修的,应作技术鉴定,负责联系厂(商)或定点维修单位,并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 合同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联系供应厂商维修。质保期满且具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维修,经审批后组织维修。
第三章 维修计划与程序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由仪器设备使用人(或管理人)申报,(详见设备维修申报程序)根据仪器设备维修预算额度审批后执行。维修预算额度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一)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的的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教学业务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等中开支,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二)由学院负责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主管领导审核,单项维修经费或批量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下,由资产处负责人审批;单项维修经费或批量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中央空调、电梯、安防与消防、配电设施、行吊、监控设施等相关特种设备和设施需进行专业维护与保养的,审批后按相关程序确定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与保养,使用单位委派监督管理人员负责维护监督工作。
第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实行“谁使用(管理)谁维修”,根据维修管理权责由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与厂(商)家或定点维修单位联系,进行维修或保修。
第十一条 待修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接近设备原值的40%以上,经鉴定后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报废,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还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和记录,等待厂家或定点单位维修,任何人不得擅自拆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修复后,维修技术人员应指定专人验收,并在验收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维修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和记录,维修工作完成后严格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存档。维修更换的零配件上交资产管理处统一集中处置。
第四章 维修经费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每年申报维修项目并作维修费用预算,学院每年按实际情况安排维修经费,打包给相关单位用于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和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含维修费、配件费、运输费、调试费、检验费和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差的差旅费)按照财务要求,全额包含在维修项目里,实施过程中不得超出预算。
第十八条 产业部门、承包单位、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损坏,其维修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维修经费报销
(一)根据“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检修单”确定的维修费用,维修单位向学院开具正式发票,按照年初核定的设备仪器维修额定费用范围之内报销。
(二)维修附件(指可独立使用的设备配件)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应在资产管理处申报备案,作为该仪器设备的增值部分。
(三)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产生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资产管理处不予受理,计划财务处应拒绝报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在学院办公会议通过后实行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