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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时间:2015年11月17日 00:00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及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增强师生员工的国有资产安全使用意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设备损坏丢失。依据《依据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价5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和200元(含)以上的家具,无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帐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的丢失损坏,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按 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对自己负责的国有资产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丢失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单台(件)价值2万元人民币以下一般仪器设备、家具丢失损坏,由所在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处审核备案;单台(件)价值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由所在单位会同资产处共同调查处理,报学院办公会议审查核准;单台(件)价值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由所在单位会同资产处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五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自以为是,盲目操作仪器设备。

(四)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实验技术人员维护不到位。

(五)管理人员保管不当,致使仪器设备受潮、霉变、日光暴晒。

(六)搬移仪器设备过程中粗心大意,致使仪器设备碰坏。

(七)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人员撤离前,未将水源、电源、门窗关闭,导致室内发生火灾、水灾和被盗事故。

(八)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又不及时改进,导致仪器设备被盗。

(九)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或未经学校批准将仪器设备外借造成损坏或丢失。

(十)仪器设备领用人调离本科室时,没有办理正常的交接手续,导致仪器设备丢失。

(十一)随意带外来无关人员操作仪器设备。

(十二)损坏或丢失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式仪器设备。

(十三)个人私自变卖、丢弃报废设备,按丢失仪器设备处理。

(十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六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或其零配件损坏或丢失,由相关负责人证实,并经使用单位和资产处组织的鉴定,确实难以避免的,可免予赔偿:

(一)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失;

(二)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 因公使用时被盗抢,且有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报案记录的;

(四) 由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丢失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丢失或被盗抢,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应先保护现场,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对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保卫处、资产处等)协同处理。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相关材料报资产处备案。

第八条 仪器设备类资产因第五条所列的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标准如下:

损失设备原值(元)

赔偿比例

1000~20000元

10%~20%

20000元(含)以上

5%~10%

第九条 可两用物品(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电子产品、照相机、摄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空调机、微波炉、家具等)造成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为:

(一)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90%-100%赔偿;

(二)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80%-90%赔偿;

(三)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60%-70%偿;

(四)购置三年(含)以上,四年以内:按原值的40%-50%赔偿;

(五)购置四年(含)以上:按原值的20%-30%赔偿。

第十条 在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损坏、丢失原因以及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第十一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家具达到报废年限的,应按未丢失前仪器的残值进行赔偿(5%)。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赔偿金额,并报资产处审核后,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将赔偿金交至财务处,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资产处依据相关书面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所在单位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注销资产账。

第十四条 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资产处书面通知学校人事处及财务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将视情况在校园网站上公示。

第十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资产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十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按本办法予以赔偿。相关教师负有连带责任,需分担相关赔偿义务。学生拒不缴纳或逾期未付清赔款者,三个月内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报告及赔偿金额报资产处,资产处报学工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在对外教学科研合作过程中,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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