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我院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克拉玛依市关于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所有基建(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各单位使用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资料、教材、软件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出版印刷、资产评估(审计)、设计、监理、劳务、物业安保服务、数字资源使用权、数据委托管理、教学评估、教职工和学生各类保险、科研项目外委等。
第四条学院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凡需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范围与形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后勤等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
第七条政府釆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协议供货相结合。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执行。
(二)分散采购是指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设施、设备、工程和有关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或属目录之内,但因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可以由学院自行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的采购,但必须向克拉玛依市财政局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1、货物类(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5万元
| 学院计划财务处组织分散采购,确定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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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采购金额为5万元以上
| 政府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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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类(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仅限装饰、修缮工程)
单项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
| 遵循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学院总务处自行选择供应商,须经审计部门对预决算进行审计方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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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采购金额:5—20万元
| 学院计划财务处组织分散采购,确定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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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
| 政府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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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类(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5万元
| 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学院使用单位可自行选择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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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采购金额为5万元-50万元
| 学院计划财务处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成立评标小组,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组织实施的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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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 政府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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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协议供货具体实施按《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方式
第八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采购方式;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每个项目具体的采购方式,由学院计财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重大项目需报学院领导审批确定。
第九条公开招标采购是学院采购的主要方式,是指学院或学院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通过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特定法人(统称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竞争。协议供货属于公开招标方式范畴。
学院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条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该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直接转入本方式采购。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又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三)招标准备需要时间较长不能满足使用需要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参加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直接转为本方式采购。
(二)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物资。
(三)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三条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的,可以采取该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由使用单位在计财处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自行组织采购:
(一)使用本部门(单位)预算经费,购买办公用品的。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不含横向合作项目),购买办公设备、通用设备、科研材料等,一次性购买总额在1万元以内的。
(三)基建附属工程与维修项目,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内的。
(四)本单位(部门)申请,并经学院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
第四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十五条学院各单位要根据经费来源情况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计划财务处每年下发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按要求认真填写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业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10月1日以前报到学院计划财务处,再由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全院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送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审批,年度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允许改变。对于未及时报送采购预算、未填报的项目以及采购预算未批准的项目将不予安排政府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的执行。为了强化政府采购的科学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和简化办事程序,原则上我院政府采购每月报送一次,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根据上年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资金到位情况和需要购进设备的时间,每月的1日至10日前,将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报告(A4纸)、附采购清单和技术参数报请主管业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到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报送时间上截止日为当年的11月10日。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分清资金来源,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代理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分散采购的执行。对于需要执行分散采购项目的,申请部门将报送资料(同集中采购)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申报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一)未经计划财务处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各职能部门不准审批,资产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手续,计划财务处不予实施项目结算,不予立项付款,后果自负。有其他违纪行为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二)属于抢险、应急、救灾或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急需采购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先行采购,但必须事先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与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商,先行采购,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与验收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政府釆购合同,必须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用户使用部代表学院作为买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并经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备案。
第二十一条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仪器设备的由计划财务处和用户负责人代表学院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属于维修、工程项目的由总务处与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二条所有采购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和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三条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组织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等组成验收小组(3人以上)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需要出具质检报告的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采购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成立由计财、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计划财务处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对规模较大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由计划财务处或采购人(工程类的由总务处)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物资验收不合格的,由计划财务处和采购单位负责向供货商索赔,所购货物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部门或采购单位凭采购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或审计意见)、采购合同、发票、入库单、采购项目验收结算通知书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手续到计财处办理结算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章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所有由学院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请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标过程,用户单位必须由负责人或负责人指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或学院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计划财务处将招标结果及时在院内办公网上发布,便于用户了解申报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学院采购规定,按规程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学院纪检或监察处举报,一经查实,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