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克拉玛依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部门、分院)及所有教职工,解释权在学院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障资产的安全;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出资购置和划拨、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接受捐赠以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或使用的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材料、产成品、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学院所有房屋和构筑物、基础设施、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含标本、模型)、图书和档案(含资料、数字图书、音像制品)、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等(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属于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类别);
(三)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四)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校名校誉、校标、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等;
(五)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六)基础设施指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属于学院的所有房产资源(含配套设施、设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消防安防基础设施、运动场、校园景观道路及照明设施、地下管网等。所有在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具有使用权属的土地上建造的各类基础设施,其产权和使用权均属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资产实行从形成到处置的全程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资产处),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统筹、监督、协调全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账、统计汇总、绩效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帐,定期与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对账,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 组织除学院流动资产外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资产出租等事项的论证和评估,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学院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制定学院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指导基层单位完成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对各单位国有资产自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单位资产自查结果核实、汇总整理各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结果并形成学院资产清查报告。协调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五)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协同相关单位建立国有资产共享机制;
(六)根据学院授权组织办理学院资产的配置、调拨、使用权转移、处置的具体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学院在册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学院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界定工作;
(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及信息;
(十一)负责学院资产管理平台数据更新、维护及运行监管与维护。
第九条 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类别划分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其归口资产的管理,各单位指定资产管理员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未做归口分类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资产归口单位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与资产处进行帐物核对;
(二)图书馆负责与图书相关的纸质及电子资料、软件的具体管理;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三)宣传部负责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负责学院接受的捐赠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四)信息处负责学院网络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专业视听系统设备、公共机房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行政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学楼、实训基地、锅炉房、食堂等学院所属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维护、检测工作;负责附属特种设备(电梯、中央空调、压力容器等)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全院课桌椅、办公及生活服务家具的维修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六)各分院负责本院教学软件、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实验实训室设备(包括实训室内附属特种设备如桁吊等)等资产管理及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七)安全处负责学院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监控设备及相关设备的维修、维护、检测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八)涉及专利权、专有技术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需要做资产登记的,由科研处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日常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九)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属资产的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协同资产处、财务处进行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单位负责其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主要职责:
(一)建立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及实验记录档案,负责特种设备的检验与维护工作;
(三)选派业务熟、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对国有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做到三不放过“问题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问题处理不彻底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单位负责人换届或离任时,应清查本部门固定资产,重新核定资产管理人;
(五)合理规划配置本单位国有资产,根据需要做好资产购置的初步论证、购置申请等相关工作,避免资产的重复购置;
(六)负责本单位新购设备的论证、合同签订、合同监督执行、采购验收、登记工作,落实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七)负责定期对资产管理员及使用人进行爱护资产、节约使用和安全操作的培训;
(八)负责本单位使用设备的维修、维护、报废处理的申报和技术鉴定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平台数据填报、更新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应设定兼职资产管理员。选定的资产管理员应有三年及以上本院工作经历。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帐、卡、物、标签的档案建设与管理,负责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帐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购置或报废申请、资产使用监督、资产验收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的记录保管及存档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操作培训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设备的运行记录保管存档、维修、维护管理及特种设备、仪器的年度检测工作;
(七)负责资产报废处理申报工作及资产报损、报失的调查、鉴定与处理申报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做好年度报表工作,配合学院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平台数据填报、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人的主要职责:
(一)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对自己领用的资产安全负责;
(二)根据资产特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保养维修工作;
(三)做好资产的使用记录,配合学院做好各项资产的统计、清查工作。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资产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应用好、管好学院资产,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或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其它非客观原因致使学院资产损失的;
(六)在国有资产处置拍卖、在产权交易评估、合作经营等工作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致使学院资产大量流失或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撤销登记。学院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凡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均须向资产处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新设立、撤销或分立、合并、改制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需在批准后15日内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购入、调入、接收捐赠、自制和自建完工交付使用所增加的资产,占用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所有增加资产验收前均要提前告知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管指导下进行验收。调出、使用权(管理权限)转移等都要经过登记程序。资产调出后,资产管理平台另外保留原资产信息,以备查询。
第十八条 新增资产登记,按照资产管理平台要求的项目和流程填写,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新增资产来源(含购置资料);
(二)登记资产的技术参数、数量、价值、图片;
(三)登记购置时间、购置单位;
(四)登记使用单位、使用人或管理人、存放地点。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因拆迁、出售等原因发生减值,或因新增建筑发生增值,由项目管理部门或财政局等部门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资产处依据处置意见,办理产权登记、报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根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资产登记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四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配置须严格执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克拉玛依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成果的开发利用等方式。
严禁各单位及个人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或变相出租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学的需要,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成果的开发利用等,由学院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无账面原值的资产对外投资时,由资产处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学院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出租、出借。除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外,所有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无偿出借,有偿出借按国有资产出租进行管理。所有国有资产出租都必须按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要求,由资产实物管理单位向学院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由资产实物管理单位向资产处提交招标需求,学院资产处负责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资产实物管理单位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与中标方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费用清缴、合同履行期间的资产实物监管、合同履行结束后的资产回收、资产发生丢失损坏的赔偿工作。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租赁费由承租人向学院财务处缴纳,学院财务处上缴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变更或合同终止,合同签署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报告并处理后续遗留事宜。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成果的开发利用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八条 经学院授权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应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依法合理使用相关无形资产。任何未经学院授权的单位、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经资产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校内调剂;对外捐赠或调出的资产,须由资产处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然后报市机关事务局、财政局审核批准;批准后由学院资产处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备案登记、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国有资产。擅自占用国有资产且未按学院限期退还的单位和个人,对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并赔偿学院的一切损失。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学院按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清查;
(八)学院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层单位资产自查;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核实、完善制度、材料归档等。
第三十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核。学院组织的国有资产清查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院进行国有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四十条 学院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国有资产清查或抽查,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清查中不得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是代表学院唯一具有资产处置权的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如有需要处置的资产,须先向资产处提出处置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在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需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后形成会议纪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克拉玛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另行起草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要在学院资产管理平台履行登记程序,保留原资产信息及处置信息以备查询。
第七章 无形资产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界定: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购买、协作、合作和校外单位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亦在此管理范围内;
(二)专有技术权(非专利技术):学院作为发明人,由学院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教职工和学生在职务行为中自创形成的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为学院所有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院);
(三)商标权: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学院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主要包括:
1. 校名、校标、学院重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院有声望的单位、人物名称及代表物;
2. 学院及所属单位或机构拥有的注册商标。
(四)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院为著作权人,学院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五)土地使用权:学院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院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学院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七)商誉:学院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
(八)利用学院资源开发或学院投资开发的精品课程、试题库、教学课件等纳入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无形资产在涉及开发、受让、转让、对外经营投资等行为时需要进行计价。
(一)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二)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它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四)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五)其他形式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能够确定资产价值的,以支出凭证为准;不能确定的以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值为准。
第五十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成果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院的所有者地位。
第八章 材料、低值易耗品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材料、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用具用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教学、生活服务过程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学院规定在1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
(一)低值品:指有一定耐用期限,能单独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下、批量金额低于5万元且数量少于50台件的一般设备(或家具)。如: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学生用家俱、文印资料等;
(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固体燃料、固体试剂、实验小动物和装、改使用的设备元件、零配件、办公材料及实验实习耗费材料等;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劳保用品、办公耗材等;
(四)对于单价超过1000元又不适合纳入独立资产管理的可依据实际状况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或在原有资产上增值),如:投影机灯泡、设备配件等;
(五)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一级分类按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其分类见附件1)。
第五十二条 购置一般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计划和实际使用需要购置,不得造成库存和浪费。购置过程须按照学院风险管控程序执行。购置贵重稀缺材料、放射性危险品等,须经学院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或主管单位审批后方能购置。购置国家有规定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需统一报送计划,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申报。
第五十三条 购置材料、低值易耗品后,购买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平台流程,经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不设置低值易耗品、材料库房。二级单位在一般的情况下也不允许设置低值易耗品、材料库房。对日常的材料、低值易耗品限量采购,实施零库存管理(即需要多少就购买多少,严禁浪费和库存)。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低值易耗品、材料必须专人管理并建立登记、管理台账。对购置的每件低值易耗品、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购入时间等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对建有低值易耗品、材料库房的单位,要有专人对库房进行管理,入、出库手续清楚。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详细记录。严格控制库存数量。
第五十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资及其他危险物品严格实施零库存管理。
第九章 基础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学院所属产权范围内的地面和平台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等设施,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所用房屋格局,不得擅自占有公用空间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对擅自实施以上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学院限期内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确需新建或对基础设施进行翻建、扩建、改建,必须经学院会议决定并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无论建设资金来源,新增面积的产权归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十条 各单位之间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互换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间编号、使用方向等。学院有权收回闲置半年及以上或违规使用的公有房产。
第六十一条 因机构、人员增减、学科发展等原因增加用房面积的单位,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应标准增减用房面积。
第六十二条 在学院的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单位名称、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须报宣传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应予以拆除,并在限期内按学院要求恢复原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和对学院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对学院各单位利用教学用房、体育场馆、图书馆、公共会议室、会堂等基础设施承办各种收费培训班或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资源使用费,所收费用交学院财务处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各类新建、改建基础设施竣工、经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配合各参建单位办理基础设施的移交。
第十章 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
第六十五条 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对国有资产的安全负责。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或特种动植物死亡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具体原因,责令其赔偿所涉资产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六十六条 单项价值2万元人民币以下一般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由所在单位根据学院的管理办法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单项价值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国有资产损坏、丢失或特种动植物死亡的,由所在单位会同资产管理处共同调查处理,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查核准;单项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国有资产损坏、丢失或特种动植物死亡的,由所在单位会同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处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六十七条 由以下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流程工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损坏;
(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自以为是,盲目操作仪器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损坏;
(四)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实验技术人员维护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坏;
(五)管理人员保管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坏;
(六)搬移资产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损坏;
(七)国有资产使用完毕,人员撤离前,未将水源、电源、门窗关闭,导致室内发生火灾、水灾和被盗事故;
(八)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又不及时改进,导致国有资产被盗;
(九)擅自将国有资产带出校外,或未经学院批准将国有资产外借造成损坏或丢失;
(十)资产领用人调离本科室时,没有办理正常的交接手续,导致国有资产丢失;
(十一)随意带外来无关人员操作仪器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损坏;
(十二)损坏或丢失属个人领用、保管的国有资产;
(十三)个人私丢弃报废国有资产,按丢失国有资产处理;
(十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
第六十八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由相关负责人证实,并经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鉴定,确实难以避免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损失;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三)因公使用时被盗抢,且有安全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报案记录的;
(四)由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丢失的。
第六十九条 国有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丢失或被盗抢,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应先保护现场,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对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院相关部门(安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相关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十条 国有资产因第六十七条所列的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
1、未到规定使用年限:资产丢失的,应赔偿金额 = 账面原值×(1-×已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保险理赔收入。
2、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资产丢失的,按照同类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无同类资产可供参照的,单位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3、无规定使用年限:资产丢失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确定赔偿金额。
4、资产损坏报废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和报废资产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5、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赔偿。
(二)存货:丢失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确定赔偿金额;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和存货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
(三)无形资产: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的损失金额确定。
第七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或损坏,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费。
第七十二条 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赔偿金额,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将赔偿金交至财务处,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书面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所在单位处理意见等)及缴款凭据注销资产账。
第七十三条 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学院组织部及财务处,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将视情况在校园网站上公示。
第七十四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资产管理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五条 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如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创收经费等)支付。
第七十六条 在对外教学科研合作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国有资产,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部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与资产管理相关的所有管理办法(规定)均废止。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低值品、材料、易耗品分类目录
材料一级分类目录一
编号 | 一级分类名称 | 举例 |
01 | 黑色金属及其制品 | 如生铁、纯铁、钢锭、钢材及钢丝绳、钢绞线等 |
02 | 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及其制品 | 如铜、铝、铅、锌及其制材、钨丝、 钼丝、黄金、铂片皿、舟、稀有金属等 |
03 | 冶金原料 | 如焦炭、耐火材料、砂铁、锰铁等 |
04 | 煤炭及石油产品 | 如煤炭、汽油、柴油、真空油脂等 |
05 | 化工产品 | 如硫酸、硝酸、烧碱、电木粉、离子交换树脂、轮胎及橡胶制品等 |
06 | 医药试剂及特殊原材料 | 如医药用品、化学试剂及稀有非金属,同位素等 |
07 | 木材及森工产品 | 如木材、纤维板、胶合板、软木砖等 |
08 | 建筑材料 | 如石油沥青、平板玻璃、油毡、石棉瓦等 |
09 | 轻工、塑料产品 | 如纸张、塑料制品、甘油、酒精、氯化钾等 |
10 | 机电材料 | 如橡皮线、塑料线、漆包线、电焊条等 |
11 | 纺织制品 | 如棉纺、麻纺、毛纺等 |
12 | 材料性元件,包括一次耗用的或装配其他设备用无线电元件 | 如电阻、电容、电子管、螺丝、轴承等 |
13 | 材料性配件 | 包括一次耗用的或装配其他设备用的配件如电阻片等 |
14 | 饮食品 | 如粮食、饲料、饮料等 |
15 | 实验用小生物 | 如白鼠等 |
16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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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品、材料、易耗品分类目录
低值易耗品一级分类目类二
编号 | 一级分类名称 | 举例 |
01 | 低值仪器仪表 | 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仪表及元、配件 |
02 | 低值机电产品 | 凡不属固定资产和材料范围的机电产品及元、配件 |
03 | 医疗器械 | 包括校区院用的医疗器械 |
04 | 文娱体育用品 | 如铅球、哑铃、棋类及低值乐器等 |
05 | 标本模型 | 包括1000元以下的标本模型 |
06 | 玻璃仪器及器皿 | 包括各类石英烧杯、坩埚等 |
07 | 行政事务办公用品 | 文具用品、台灯、玻璃板等 |
08 | 劳保用品 | 包括不属固定资产的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带等 |
09 | 通用工具 | 刀具、量具、磨具、夹具、扳手、千斤顶等 |
10 | 专用工具 | 如专用模具、财会装订机、水电工具、打孔机等 |
11 | 替换件 | 容易磨损或为制造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轧钢用的轧辊、钢锭模、易损设备部件等 |
12 | 周转材料 | 多次使用的物品,如:建筑业的紧固件、脚手架等 |
13 | 管理用具 | 各种低值家具、用具等 |
14 | 其他按性质可划分为 | 电气类、木器类、玻璃器皿、铁器五金、纺织品、非机动车及其他低值易耗品 |
15 | 价值超过1000元 又不宜单独纳入资产管理(可纳入原资产增值)的替换件 | 容易磨损或专为某设备制造的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汽车上的传感器、压缩机、发动机;设备或装置上使用的阀门、仪表;投影机灯泡;电脑主板、显示器等 |
16 | 易损件 | 玻璃器皿、玻璃制品、纺织品、陶瓷类制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