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安全监督、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建档立案,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资产管理处每学期进行两次现场抽检并做好记录: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是否上墙明示,对安全技术台帐、日常使用、维护、检验检修、异常情况等是否有记录进行检查。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相关设备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明确相关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台帐),对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维护维修、检验检测、运行故障和事故等做好记录。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学院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由资产管理处依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报废处置,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墙,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