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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25〕50号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16:15 来源: 作者: 最后编辑:赵倩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院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活动的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学院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行为(交易中心除外)。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四条 学院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考新疆政府采购网、克拉玛依市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工程建设云平台中对本市内所有代理机构近三年的信用评级排名,综合前三名为学院委托机构。学院不另行组织入围。

第五条 因部分招标业务有特殊需求(技术复杂需自治区专家库支持或关注度高本地代理机构需要避嫌的)需要用自治区招标代理公司的,经本地调研选取在本市有分支机构或固定办公地点,场地较大、服务响应及时的代理公司。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不得接受其遴选:

1)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2)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3)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上一服务期限内,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或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学院终止委托的。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分配

第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方式为:由资产处分配,纪检监察室监督。

第九条 业务分配的方式为:平均分配,动态调整。根据项目类型、金额大小、专业程度、采购形式、进展情况进行分配,并动态调整,做到年度整体上进度相对统一。技术复杂需自治区专家库支持或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采用自治区代理公司或备选公司。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学院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1)依法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2)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论证采购文件;

3)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4)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

5)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6)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

7)依法组织采购、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写评审报告;对评审小组审核过的资格审查进行复审,确保无围标、串标行为。

8)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9)依法协助处理开标、评审现场的突发事件;

10)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11)招标人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专职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确保代理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项目的全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年,并应根据招标人要求,及时提供全套资料,配合学院完成上级各单位的检查工作。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考评

第十四条 学院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评遵循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评从项目委托时进行监测,根据项目响应速度、专业能力、资料归档、服务沟通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资产处负责具体考评。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上项目的委托是独立在政采云平台进行,所以考评也实行“一标一评”。限额以下招标项目由资产处进行,所有项目一起进行年度总评。

第十七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资产处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并记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代理学院采购项目,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学院资产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院、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资产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1至3个月;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项目委托4至6个月:

1)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3)未按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5)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6)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7)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移交评标资料的;

9)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投诉一年内超过两次的;

10)超标准收取代理费或招标文件成本费的;

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12)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院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1)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代理;

2)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3)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5)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院合法权益;

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7)拒不接受学院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8)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9)其他严重损害学院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10)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11)违反上级相关部门其他规定的;

12)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表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度招标项目数量

响应速度

专业

能力

资料归档

服务沟通质量

综合评定













































单位(盖章):

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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